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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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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