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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第十條第一款第三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性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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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