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法 › 第100條

醫療法 第100條

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其他條文

第9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一、醫療制度之改進。…第9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二、醫…
← 第99條看 醫療法 全文第1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