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法 › 第43條

醫療法 第43條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 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連任董事,每屆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醫療財團法人章程所定董事任期逾前項規定者,得續任至當屆任期屆滿日止;其屬出缺補任者,亦同。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醫療財團法人」的其他條文

第42條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醫療財團…第44條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財產或其他登記…第45條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第45-1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或監察人:一、曾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第45-2條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第46條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
← 第42條看 醫療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