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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11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應於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前項評析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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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