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 第12條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12條

受託法人受理醫療爭議評析後,當事人向調解會撤回調解、調解成立或調解不成立者,調解會應通知受託法人終止評析審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