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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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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法人不予受理: 一、案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 二、就同一案件重複申請。 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 調解會提出申請時,應整理爭點,一併提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分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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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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