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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7條

受託法人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評析,並提出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 一、依案件所涉科別擇定醫事專家委員,先行審查並撰寫分析意見。 二、遴聘專家三人以上組成評析小組召開會議,由醫事專家擔任召集人,其中非醫事專家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醫事專家應包括前款撰寫分析意見者。 三、依前款會議決議內容,作成評析意見書。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案件,應依調解會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為之,不負證據調查或蒐集之責。 醫療爭議評析,以書面審查為之。 評析小組會議以委員達成一致共識為評析意見,不另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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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