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 第7條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7條
受託法人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評析,並提出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 一、依案件所涉科別擇定醫事專家委員,先行審查並撰寫分析意見。 二、遴聘專家三人以上組成評析小組召開會議,由醫事專家擔任召集人,其中非醫事專家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醫事專家應包括前款撰寫分析意見者。 三、依前款會議決議內容,作成評析意見書。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案件,應依調解會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為之,不負證據調查或蒐集之責。 醫療爭議評析,以書面審查為之。 評析小組會議以委員達成一致共識為評析意見,不另作會議紀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