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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9條

專家委員及評析小組辦理醫療爭議個案評析審查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中立之立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爭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曾任或現任爭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或現為爭議案件之證人。 五、本人與爭議案件之當事人現有或於三年內曾有聘僱、委任、合夥或其他可能影響職務行使之關係。 六、曾任該案專業諮詢者。 七、其他有具體事實,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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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