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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評析意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案例編號。 二、調解會。 三、醫療爭議之爭點。 四、醫療爭議評析意見。 前項第四款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應依病歷資料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作成醫學專業性意見。 受託法人應將評析意見書逕送調解會,不另提供案件當事人,亦不對外提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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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