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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地址;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五、請求調解事項。 六、醫療爭議事實。 前項第六款醫療爭議事實,有相關文件、資料者,得一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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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