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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申請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及委任期間。 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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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