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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6條

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 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得請該醫療財團法人檢送三年內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必要時得邀請該法人相關人員、董事或被推薦之董事候選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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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