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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醫療財團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二、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代表。 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財務、醫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醫療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 前項董事遴選小組之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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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