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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選任董事之人數、名額比例及具備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並斟酌該醫療財團法人之屬性,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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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