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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9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其屬任期屆滿未能改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選任董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全體董事,推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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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