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18條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8條

查核人員應每年評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評核結果,向醫院提出報告。 醫院應依據前項評核結果,責成專責人員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第一項評核結果。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