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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災害,指醫院遭遇下列災害,致影響醫療作業環境,造成醫院醫療需求之改變或提高: 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 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質事故、停電、停水。 三、戰爭災害、暴力威脅及恐怖攻擊事件。 四、重大傳染病群聚事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緊急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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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