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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3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災害之預防、準備、應變與復原各階段之應變體系、應變組織與工作職責。 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醫院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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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