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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8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發現受觀察、勒戒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其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一、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 二、暴行、攻擊醫療人員或重大違規。 三、觀察、勒戒期間涉嫌施用毒品。 四、其他重大因素須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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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