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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9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發現其涉嫌施用其他級別、品項之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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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