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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對遺體之移出,應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人) 檢具 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並簽名後,始得放行。 遺體大殮移靈前,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死者,並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 人) 確認簽名後,始可移靈入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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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