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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 第9條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醫院附設奠祭設施之使用,應設置遺體登記簿,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死者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遺體狀況。 二、申請使用奠祭設施死者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 住址等資料。 三、處理死者喪葬事宜之人員或殯葬服務業者,其姓名或名稱、電話、住 址或地址等資料。 四、奠祭設施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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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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