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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應按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收費標準,報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服務項目與其收費標準,應揭示於附設奠祭設施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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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