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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8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入。 二、本保險之附加費用收入。 三、政府補助款。 四、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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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