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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第12條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2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
第十一條
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公路局。 二、高公局。 三、地方政府。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 六、汽車設計國、製造國之公路事故調查機關。 七、其他公路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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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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