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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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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