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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由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填具重大公路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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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