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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應通報下列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傷害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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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