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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5條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提供現場調查官必要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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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