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第13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13條
聯席會議主席依聯席審議方式,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轄市、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共同擔任之。 前項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副召集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或專案小組未置副召集人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