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第4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一定數額,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要產業: (一)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前目以外之產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二、重大公共建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四、投資開發案件位於離島地區者: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前項所定金額,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