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第5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5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得由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逕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認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得邀集相關機關及投資開發案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諮詢協商會議。 經認定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發給重大投資開發案件認定函。 前三項規定於投資開發案件為綜合性事業或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內政部受理申請,並召開諮詢協商會議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