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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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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6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一、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或個案變更,且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仍無法達成投資開發建設時程需要者。 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過程中遇有關連性爭議課題,無法分別處理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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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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