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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6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航港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 四、實質利害關係國之水路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水路運輸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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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