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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 第6條

古蹟緊急應變小組應於重大災害發生七日內,分別向中央古蹟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緊急加固、支撐及文物保護等臨時處置方案。 中央古蹟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前項方案提出三日內核定 後執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後應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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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