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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 第7條

前條臨時處置方案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避免古蹟本體及文物之災害繼續擴大。 二、避免破壞古蹟原有之形貌及歷史文化風貌。 三、以可撤除且不損壞古蹟之建材作為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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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