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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 第7條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7條
醫療機構應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前項小組,醫療機構應據事件需求,選派適當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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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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