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船舶運送業
、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
信業、觀光旅館業或觀光遊樂業所需。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前項交通事業,不包括已依其他法令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
抵減之優惠者。
第一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收足。第三款
之生產設備,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