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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2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船舶運送業 、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 信業、觀光旅館業或觀光遊樂業所需。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前項交通事業,不包括已依其他法令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 抵減之優惠者。 第一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收足。第三款 之生產設備,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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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