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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交通事業,應於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籌設函、籌設 同意書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後六個月內,或本標準發布日起六 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 准函: 一、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籌設函、籌設同意書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增資函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所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如屬分次增資者,以第一次之核 准增資函為準。 交通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 稽徵機關。 第一項第三款之投資計畫書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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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