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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 增資函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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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