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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第4條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4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或相關證 明文件。 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增資函影本。 三、經濟部核發之工商綜合區推薦函或大型購物中心認定函。 四、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第四款之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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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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