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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6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或相關證 明文件。 三、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停車場之使用執照及其圖說影本。 四、機器設備之清單五份及其配置圖。 五、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停車場工程設施清單五份及其完工圖。 六、購置機器設備、新建營業用主體建築及停車場工程之會計師證明文件 。 七、其他有關投資計畫書中載明應檢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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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