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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7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重要投資事業,因不可抗力或確實不可歸責於該計畫申 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經濟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前完成或擬變更計畫者 ,應於核定完成日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 自核發第三條所稱之核准函日起算,不得超過四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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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