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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影視事業,應自本標準發布日起或取得影視事業執照或許 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後六個月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 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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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