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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5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影視事業,應於核定之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內完成,並於 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 五、機器設備及主體建築清單五份。 六、機器設備配置圖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平面圖 (含說明) 。 七、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 查核證明文件。 八、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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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