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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6條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影視事業,因不可抗力或確實不可歸責於該計畫申請人 之事由,致未能於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前完成或變更計畫者 ,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 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定計畫展延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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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