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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5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交通事業,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或取得營 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交通部 申請核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生產設備清單。 二、投資計畫書及進度表。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交通部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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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