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第3條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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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