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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第3條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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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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