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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第4條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 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 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 三、軍事國際組織。 四、國際經濟組織。 五、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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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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